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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, 2024 3:58:57 GMT -5
事实,裁决指出,“这种命运的挫败发生在一段关系的过程中,而这种关系已经因被告缺乏生计而出现了复杂化” ,这是申诉人已知并承认的事实,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不认为存在足够实体的欺骗行为,以认为我们存在欺诈罪。 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法院回顾说,“由自诉和检察院进行的事实分类中包含的欺诈罪,需要三个要素同时存在:欺骗、处理者产生错误以及与他人转移资产”。相应的充实。” 在本案中,治安法官排除了欺骗的发生,“因为没有收集足够的证据,被告使用了一种诡计,旨在人为地建立一种浪漫关系,目的是在此过程中获取经济利益。 ” 这种浪漫关系是由于一次偶然事件而开始的,因为被告是由第三方介绍给申诉人的,并且是通过双方对对方的兴趣而维持的。” 他们解释说,最高法院最近于 日作出的裁决总结了构成欺诈罪的要素。援引10月13日第号判 手机号码列表 决,“它明确了诈骗罪的客观类型,要求行为主体存在欺骗行为,导致另一错误,诱使其实施处置行为。”遗产,对自己或第三方造成损害。” “欺诈的本质是欺骗,即作者使用任何诡计、诡计或诡计来误导被动主体,从而造成对在意愿和同意中运作的现实的不准确或歪曲的认识。”,并决定他做出某种行为。根据最高法院7月16日第79/2000号、1月27日第2号判决和第479/2008号判决确立的判例,“交付物品、金钱或履行某种利益,否则他不会这样做”。 另一方面,自诉方认为被告人未经申诉人同意,录制了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,因而指控其犯有发现、泄露秘密罪。随后,在恋爱关系结束时,当她要求归还他之前给她的款项时,他将视频发送给她,并通过将其发送给第三方来传播。 该女子收到了一段她与伴侣发生性关系的视频。(照片:E&J) 有证据表明该视频是被告录制并发送给他当时的伴侣的,但他声称是她要求他录制的。 治安法官总结说:“从所有这些来看,我们得出结论,关于所发生的事情存在两种相互矛盾的陈述,但无法对其中一种提供更大的相关性,因为我们掌握的外围因素包括申诉人自己的陈述,尽管它们看起来是自发的,但它们是来自自身的构造,无法被任何外部事实证实。” 没有透露任何秘密 因此,就该事实的法律分类而言,认为该指控的类型不适用(刑法第197.3条发现、泄露秘密罪),因为传播尚未得到证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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